(2017)皖0705执1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昆山东威电镀设备技术有限公司、永利电子铜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山东威电镀设备技术有限公司,永利电子铜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1462号申请人:昆山东威电镀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昆山市昆山开发区泾浦路18号,法定代表人:刘建波,机构代码:913205837820996571被执行人:永利电子铜陵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一路888号,法定代表人:柏万春,机构代码:91340700578526826Y。关于昆山东威电镀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与永利电子铜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皖0705民初27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永利电子铜陵有限公司价值3435706.15元的财产,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江山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