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执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陈志、蔡书林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蔡书林,沧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315号申请执行人陈志,男,1976年3月12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被执行人蔡书林,男,1972年12月4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南江县。被执行人沧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南大街344号。陈志申请执行蔡书林、沧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9民初14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志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扣划了被执行人蔡书林在中国农业银行献县乐寿支行村存款28000元。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9民初144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志勇执行员 孔令发执行员 马志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