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1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1702常州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与徐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徐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1702号原告:常州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137165703P,住所地常州市竹林西路51号。法定代表人:谢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海城,男,该公司职员。被告:徐永,男,1957年7月23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6689798889,住所地无锡市崇安区解放北路16—616。法定代表人:冯拥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鲍长春,男,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常州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元,公告费340元,合计740元(常州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常州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尹德元人民陪审员 许庆健人民陪审员 徐仁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秦 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