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7民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张换则、史爱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张换则,史爱莲,张厚子,杨香琴,张飞昌,武桂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7民初217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负责人张宪胜,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脑干娜克娅,女,内蒙古德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换则,公民身份号码×××,男,196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告史爱莲,公民身份号码×××,女,196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告张厚子,公民身份号码×××,男,196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告杨香琴,公民身份号码×××,女,196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告张飞昌,公民身份号码×××,男,195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告武桂英,公民身份号码×××,女,196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诉被告张换则、史爱莲、张厚子、杨香琴、张飞昌、武桂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656元,减半收取328元,由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孟令志代理审判员 樊 富人民陪审员 杨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紫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