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3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许广明与王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广明,王建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3620号原告:许广明,男,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单县。被告:王建平,男,196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广明与被告王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广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广明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广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广明负担。审判员 刘继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 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