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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执20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2013温以锋与韩华(张家港)机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以锋,韩华(张家港)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20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温以锋,男,1964年3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被执行人:韩华(张家港)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民营科技园振兴路8号。法定代表人:林东铉。申请执行人温以锋与被执行人韩华(张家港)机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张家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9月2日作出的张劳人仲案字[2016]第61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裁判:1、韩华(张家港)机电有限公司应当向温以锋支付2015年11月至2016年2月期间未发工资12580元。2、韩华(张家港)机电有限公司应当向温以锋支付经济补偿金20000元。3、韩华(张家港)机电有限公司应当为温以锋补缴2015年4月至2016年2月的社会保险,所需费用由双方按规定共同承担。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权利人温以锋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3258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韩华(张家港)机电有限公司已歇业,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其法定代表人林东铉已回韩国。另查明,本院依法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韩华(张家港)机电有限公司在浦项建设(中国)有限公司的债权40万元,但该债权双方尚未结算,故暂不能强制执行。经向银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亦未能发现被执行人韩华(张家港)机电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韩华(张家港)机电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向被执行人发放了限制消费令。本案尚未执行到位32580元。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温以锋,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韩华(张家港)机电有限公司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温以锋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韩华(张家港)机电有限公司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温以锋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温以锋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家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张劳人仲案字[2016]第612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温以锋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钱耀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钱宇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