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423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柳根生与高金生追偿权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根生,高金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423执31号申请执行人柳根生,男,1974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夏隆德县。被执行人高金生,男,1979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隆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柳根生与被执行人高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宁0423民初12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高金生应付柳根生代其偿还的借款本息393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91.5元,高金生至今未付。经本院穷尽各种调查措施,查明高金生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柳根生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志凯审判员 温振和审判员 张列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宏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