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3刑初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甘扬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43刑初113号公诉机关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甘扬,男,1997年5月1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4月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2月4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彭水县看守所。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彭检刑诉(2017)18号起诉书指控:2016年3月2日,张某某、付某某找到被告人甘扬,让其帮忙销售二人盗窃的黄金戒指、黄金项链等黄金饰品。甘扬为非法牟利,明知是盗窃所得,仍为两人联系卖家,并帮助销售,销赃价格为人民币8100元(以下币种同),甘扬分得赃款1300元。2017年2月4日,被告人甘扬在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鑫园宾馆”被民警抓获,甘扬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的事实。另查明:被告人甘扬到案后退缴违法所得1300元。还查明:被告人甘扬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3月11日被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派出所民警抓获,2016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3月18日被取保候审。还查明:被告人甘扬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4月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7年2月4日起至2017年9月20日止。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甘扬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其具有坦白、退赃情节,建议对甘扬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甘扬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甘扬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代为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甘扬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予以从轻处罚。甘扬退缴违法所得,予以酌情从轻处罚。甘扬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数罪并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甘扬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8日,即自2017年2月4日起至2017年9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晓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宏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