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刑初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会银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会银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9刑初868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会银,男,1988年3月26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曾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5月31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5月9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1月9日传唤)。同年6月15日被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7〕8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会银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会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2日凌晨,被告人王会银至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某福利彩票店,采用大力钳剪锁、螺丝刀撬锁等手段,窃得被害人黄某共计价��人民币3700元的刮刮乐彩票8包及中华牌香烟5包、芙蓉王牌香烟3包、钱包1个。2017年1月6日凌晨,被告人王会银至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某KTV店,采用大力钳剪锁的手段,窃得被害人王某价值人民币430元的SUPO(舒宝)牌KTV无线麦克风1套。案发后,被告人王会银赔偿了被害人黄某人民币3000元,并取得其谅解。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SUPO(舒宝)牌KTV无线麦克风1套,并已发还被害人王某。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王会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会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黄某、王某的陈述笔录、���人徐某的证言笔录、发破案经过、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盗彩票明细、退赔谅解书、收条、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会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王会银当庭自愿认罪,被害人的部分损失已得到弥补,对被告人王会银酌情处罚。被告人王会银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会银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5日起至2017年10月12日止���先期羁押的二日予以扣减),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王会银退赔尚未被追回的犯罪所得人民币七百元及中华牌香烟五包、芙蓉王牌香烟三包、钱包一个,发还被害人黄某。三、暂扣于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七都派出所的作案工具:大力钳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顾军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钱 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