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11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卢江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江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11刑初257号公诉机关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江,男,1991年4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泰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永泰县。因本案于2016年6月2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7]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江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何文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29日开始,被告人卢江、“阿某1”(另案处理)在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前屿村一民房内,利用电子游戏设备开设赌场。2016年6月1日,公安机关查获该地点,扣押到一台八人座的“捕鱼机”电子游戏设备、一台八人座“超级阿某2”电子游戏设备、赌资人民币300元及用于电子游戏设备上分用的钥匙一串,并当场抓获赌博人员王某、林某、占某和被告人卢江。经认定,捕鱼机与超级阿某2可同时供16人使用,认定为系赌博机。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江设置2台赌博机,可同时供十六人使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卢江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9日开始,被告人卢江、“阿某1”(另案处理)在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前屿村一民房内,利用电子游戏设备开设赌场。2016年6月1日,公安机关查获该地点,扣押到一台八人座的“捕鱼机”电子游戏设备、一台八人座“超级阿某2”电子游戏设备、赌资人民币300元及用于电子游戏设备上分用的钥匙一串,并当场抓获赌博人员王某、林某、占某和被告人卢江。经认定,查获的捕鱼机与超级阿某2均系赌博机,并具可同时供16人使用的赌博功能。诉讼中,福建省永泰县司法局及福州市晋安区司法局通过审前社会调查,均认为被告人卢江不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物证照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查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赌博机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详细查询结果、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行政暂时扣留财物收据、证人江某、林某、占某、王某、陈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江设置2台赌博机,可同时供16人使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卢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卢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5日起至2018年1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赌博机,予以没收,由暂扣单位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国童人民陪审员 马贞敏人民陪审员 汪德聪二0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兰桂萍附:本案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关于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定罪处罚标准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一)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二)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三)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四)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五)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六)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七)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八)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九)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六倍以上的;(二)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三)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可同时供多人使用的赌博机,台数按照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的数量认定。在两个以上地点设置赌博机,赌博机的数量、违法所得、赌资数额、参赌人数等均合并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