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921民初1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永春诉王逸兰等墨伍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春,王逸兰,许多军,温瑞钢,许多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1民初1194号原告:张永春,男,1954年10月5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委托代理人:王鑫,内蒙古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逸兰,女,1968年1月3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被告:许多军,男,1967年9月2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被告:温瑞钢,男,1980年12月5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被告:许多荣,出生年月日不详,男,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春诉被告王逸兰、许多军、温瑞钢、许多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春于2017年6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塔 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彦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