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邯市执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河北金佰昌商贸有限公司、河北硕邦经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金佰昌商贸有限公司,河北硕邦经贸有限公司,浙江冠禾能源有限公司,马军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邯市执字第00059号申请执行人:河北金佰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县新区东柳西大街。法定代表人:王文清,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北硕邦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联盟路***号中华大厦****室。法定代表人:尉光辉,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浙江冠禾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长兴综合物流园区1号楼附楼二楼。法定代表人:马军博,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马军博,男,汉族,1976年6月18日生,河北涿州市人。申请执行人河北金佰昌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硕邦经贸有限公司、浙江冠禾能源有限公司、马军博合作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4年5月5日作出了(2013)邯市民初字第000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敏清审判员 裴镇洪审判员 李国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