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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执字1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与严龙兵、王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严龙兵,王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3执字1962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前进西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77601123N。负责人:江晓华,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慧成,江苏益友天元(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心琛,江苏益友天元(昆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严龙兵,男,1979年9月9日生,汉族,住昆山市。被执行人:王珺,女,1982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昆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与被执行人严龙兵、王珺金融借款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严龙兵、王珺未履行(2016)苏0583民初3163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已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汤海鹏助理审判员  江 俊助理审判员  欧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姚文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