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824民初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董开元与于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开元,于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4民初502号原告:董开元,男,汉族,1949年12月9日出生,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被告:于五,男,汉族,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原告董开元与被告于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董开元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开元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董开元负担。审判员 李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宇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