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4民初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董开元与于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开元,于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4民初502号原告:董开元,男,汉族,1949年12月9日出生,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被告:于五,男,汉族,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原告董开元与被告于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董开元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开元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董开元负担。审判员 李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宇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