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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4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李玲崧与甄雄、叶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玲崧,甄雄,叶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4民初4894号原告:李玲崧,女,195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先平,广东法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甄雄,男,195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叶蕾,女,198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大文,广东XX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欧俊宇,广东XX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玲崧诉被告甄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判。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据原告的申请,依法通知叶蕾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先平、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大文、欧俊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玲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甄雄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36000元和利息181560元(从2014年10月起至2017年3月止,已扣除被告已支付20000元,并计算至实际清还日止);2、判令被告叶蕾对被告甄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18日至2017年4月,被告甄雄向原告借款336000元。被告甄雄借款后,到期未归还,经原告多次追收,被告甄雄均以各种理由不支付。同时,两被告是夫妻关系,原告与被告甄雄的借款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叶蕾对本案债务应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甄雄、叶蕾口头答辩称,对原告起诉的借款事实、利息计算方法没有异议,但本案的借款本金实为300000元,超出部分是利息,不应作为借款本金。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两被告婚姻状况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14年4月19日,原告将借款本金300000元通过银行转账交付给被告甄雄。同年10月18日,被告甄雄向原告出具《借据》,注明向原告借款336000元,借款期限12个月,逾期还款,则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在2015年12月份,被告甄雄支付了利息20000元,借款本金和其余利息没有归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银行交易明细、两被告的婚姻查询资料,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被告甄雄出具的《借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合法部分,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被告甄雄未能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甄雄归还借款本息的请求,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借款本金的确定和借款利息计算。原、被告均确认借款本金为300000元,重新出具《借据》上表述的借款本金336000元,是将未清偿利息36000元计入本金。原告请求以借款本金336000元,从2014年10月18日,按约定的月利率2%(折合年利率24%)计算利息。被告提出利息应以实际借款本金300000元,按约定的月利率2%,从借款之日计算利息的抗辩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以及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因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被告甄雄重新出具《借据》注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即后期借款本金为336000元。但原告的利息请求,超过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因此,原告的该项请求,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借款利息应以最初借款本金300000元,从2014年10月1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关于被告叶蕾的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与被告甄雄之间的借款是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两被告陈述借款用于公司生产经营,且被告也未能举证证明涉案借款存在法律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除外情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涉案借款属于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叶蕾对借款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原告的请求,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甄雄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玲崧清偿借款本金336000元及利息(以最初借款本金300000元,从2014年10月1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已经支付的利息20000元,在利息计算时予以抵扣);二、被告叶蕾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李玲崧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88元(原告已全额预交),原告李玲崧负担200元,被告甄雄、叶蕾共同负担4288元。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树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晓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