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5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中山市港口镇大南市场建业副食店、罗少娟银行结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中山市港口镇大南市场建业副食店,罗少娟
案由
银行结算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5660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华柏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982115156N。负责人:郑作群。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焕婵,广东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蓝颖棋,广东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港口镇大南市场建业副食店,住所地中山市港口镇大南市场B3卡,营业执照:442000602174307。经营者:罗少娟。被告:罗少娟,女,1971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中山市港口镇大南市场建业副食店、罗少娟银行结算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山市港口镇大南市场建业副食店、罗少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山市港口镇大南市场建业副食店、罗少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撤回对被告中山市港口镇大南市场建业副食店、罗少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负担(该款已预付)。审判员 何 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嘉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