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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民初21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正军与黄学优、尹冬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正军,黄学优,尹冬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2121号之一原告:陈正军。委托代理人:杨裕进,大冶市义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黄学优。被告:尹冬莲(曾用名尹冬连),系被告黄学优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正军与被告黄学优、尹冬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正军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正军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正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200元,财产保全费520元,由原告陈正军负担。审判员  卢凌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