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民初21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正军与黄学优、尹冬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正军,黄学优,尹冬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2121号之一原告:陈正军。委托代理人:杨裕进,大冶市义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黄学优。被告:尹冬莲(曾用名尹冬连),系被告黄学优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正军与被告黄学优、尹冬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正军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正军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正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200元,财产保全费520元,由原告陈正军负担。审判员 卢凌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