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02执22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亳州药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玉华、薛士勤、马丽芳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亳州药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孙玉华,薛士勤,马丽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02执2234-2号申请执行人:亳州药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孙玉华,男,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薛士勤,女,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马丽芳,女,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亳州药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玉华、薛士勤、马丽芳债权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4月28日依据(2016)皖1602民初234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马丽芳名下坐落在亳州市谯城区徐元的房屋(产权证号码XX)一处。现因申请执行人亳州药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和被执行人马丽芳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亳州药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同意对上述房产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马丽芳名下坐落在亳州市谯城区徐元房屋(产权证号码XX)一处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范心正审判员 颜景雷审判员 吕迎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