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425民初1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天英与宁夏众和观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天英,宁夏众和观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425民初1039号原告:王天英,男,197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被告:宁夏众和观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彭阳县古城镇任河村。法定代表人:张兴祖,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文辉,宁夏搏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天英诉被告宁夏众和观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天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计2300元,由原告王天英负担。审判长 海 文审判员 曹海波审判员 马淑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雪梅书记员 陈蓓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