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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23执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袁军与肖新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军,肖新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323执471号申请执行人:袁军,男,汉族。被执行人:肖新安,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依据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323民初310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肖新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肖新安支付申请人袁军劳务费、案件受理费合计58625元。未执行标的58625元(不含延期支付利息),执行费779元(未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销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323民初31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木  汗代理审判员 李 孟 坤代理审判员 赵 义 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叶尔那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