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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81民初1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原告赵媛与被告纪来、杨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媛,纪来,杨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81民初1041号原告:赵媛,女,汉族,1987年4月15日生,现住兴城市兴海南街。被告:纪来,男,汉族,1986年1月25日生,现住兴城市世纪阳光小区。委托代理人黄艳秋,辽宁凯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明,女,满族,1986年5月5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受理原告赵媛与被告纪来、杨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赵媛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自愿的前提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撤诉条件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媛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