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1执1364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杜成艺与湖南省金海粮油有限责任公司、赖大桥、赖长江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成艺,湖南省金海粮油有限责任公司,赖大桥,赖长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1执1364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杜成艺,男,196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新生村尾辽*号。被执行人:湖南省金海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金霞经济开发区金霞粮食物流园办公楼4楼。法定代表人:杜成剑。被执行人:赖大桥,男,198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赖长江,男,198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杜成艺与被执行人湖南省金海粮油有限责任公司、赖大桥、赖长江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湘0111民特38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自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24909975.18元、利息523736.54元及罚息876449元(以15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48%的标准,自2016年4月22日起暂计算至2016年7月11日;以9909975.1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的标准,自2016年4月22日起暂计算至2016年7月11日),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92834元等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账户信息和房屋产权登记信息,并已执行到位24909975.18元,暂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辉审判员 王高亮审判员 谭会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