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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执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浙江长兴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长兴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传方,夏会琴,钱越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7)浙0522执88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长兴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雉城街道金陵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674796930J。法定代表人:俞建军,董事长。被执行人:娄传方,男,汉族,1958年3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长兴县。被执行人:夏会琴,女,汉族,1959年10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长兴县。被执行人:钱越南,男,汉族,1957年9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长兴县。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人浙江长兴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娄传方、夏会琴、钱越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14582.7元(不含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过程中已开展如下执行工作:1、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因余额较小未予扣划;2、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人名下的不动产、车辆、股权等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522执88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施前平审判员  杨 辉审判员  王振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曼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