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2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老河口市特裕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怀化市华亿创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老河口市特裕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怀化市华亿创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邓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2执158号申请执行人:老河口市特裕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怀化市华亿创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邓建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被执行人怀化市华亿创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邓建华的部分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玉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廖文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