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5民初19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5-17
案件名称
安徽绿洲电缆有限公司与福耀集团通辽分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绿洲电缆有限公司,福耀集团通辽分公司
案由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5民初1999-1号原告:安徽绿洲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法定代表人:乔启好,该公司董事长。诉讼代表人:安徽绿洲电缆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马辉能。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晓权,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海惠,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福耀集团通辽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法定代表人:曹德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培坤,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安徽绿洲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福耀集团通辽分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安徽绿洲电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向被告主张欠货款1524857元,庭审中被告提供三张承兑汇票及背书复印件和加盖了原告公司公章的两张收款收据,证实上述货款已通过给付承兑汇票结清了货款。庭后收取三张承兑汇票的经办人刘帮红向本院提供由原告的原法定代表人周亚平于2017年5月10日签名的”证明”,周亚平证实其收到刘帮红经手的三张承兑汇票。因被告已举证证明涉案货款已付清,故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绿洲电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524元,减半收取9262元,由安徽绿洲电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义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蒋晓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