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3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4-04
案件名称
戴国模与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人民政府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国模,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人民政府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3民初209号原告:戴国模,男,195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告: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人民政府,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00371262-8,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镇兴路1号。法定代表人:郭孙涵,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阳春(特别代理),福建大涵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戴国模与被告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人民政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戴国模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戴国模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人民政府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戴国模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戴国模负担。审判员 郑少凡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蓉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