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4民初2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焕龙与陈新法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焕龙,陈新法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604民初2729号原告:陈焕龙,男,汉族,1964年1月15日出生,住绍兴市上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怀德,男,汉族,1963年7月19日出生,住绍兴市上虞区。被告:陈新法,男,汉族,1959年2月8日出生,住绍兴市上虞区。原告陈焕龙与被告陈新法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焕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怀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新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焕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原状;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明确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拆除安装在原告二楼房间对出空间的空调外机。事实与理由如下:原、被告系连榀住房隔墙邻居。2014年下半年,被告在未经原告知情和同意的情况下,将家用空调外机安装在原告住房房间对出的空间处。外机的噪声和冷却滴水严重的干扰和侵害了原告家庭的日常正常生活。原告为顾全邻里之间的关系,曾多次耐心地与被告协商和讲理,要求拆除空调外机,消除对原告的影响,但被告均予拒绝。原告认为,被告擅自强行霸道的占用原告居住空间,严重影响原告的正常生活,违反了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无奈起诉,望判如所请。被告陈新法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陈焕龙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户口本一本,照片四张。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经审查,结合本院实地核实情况,原告提供的照片与现状一致,本院予以认定;户口本原告当庭出示原件,具有真实性,本院亦予认定。根据上述证据认定,结合原告的当庭陈述和本院实地核实情况,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原告陈焕龙与被告陈新法系连榀住房隔壁邻居。原、被告的楼房均为坐北朝南。被告陈新法在自家楼房二楼南面阳台西侧墙外安装了一只空调外机。该空调外机靠近原告楼房二楼东面房间的窗户,其垂直投影位于原告房屋南面道地内。冬天空调运行时,外机冷凝水会滴溅在上述位置。原、被告因此发生纠纷,并经协商未果,故成讼。本院认为,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根据上述规定,基于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相邻权利人之间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合理限制或者延伸自己的权利。只有在妨碍超出必要的容忍限度,受害人主张排除妨碍,才能依法予以支持。首先,本案被告的空调外机安装在其房屋二楼阳台外墙,而非原告房屋外墙;其次,原告提出的噪声问题,经本院实地核实,空调运行时外机的声音尚属正常。且原告除自己的陈述外,也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外机声音超过了相关国家正常标准;再次,原告以自己年纪大,夜间稍有声音即睡不安稳来衡量外机声音,显然拔高了标准;第三,被告安装的空调外机与原告二楼包住阳台的铝合金窗户和二楼房间窗户均尚有一定距离;最后,冬天空调外机的冷凝水确实会滴溅到原告道地,给原告造成不利影响,但该问题可采取安装导流管等措施予以解决。对此,被告应主动采取措施妥善予以处理。综合上述现状,被告安装的空调外机虽对原告日常生活有一定影响,但该影响并未超过一般的容忍限度。原告以上述理由要求被告拆除空调外机依据不足,本院难以支持。被告陈新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焕龙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焕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朱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龚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八十八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