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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81民初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吉林省雁鸣谷农业休闲旅游有限公司与马成山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雁鸣谷农业休闲旅游有限公司,马成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681民初431号原告:吉林省雁鸣谷农业休闲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江市。法定代表人:马菠,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中梁,吉林靖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成山,男,1966年4月16日出生,住临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鸿,吉林鸿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吉林省雁鸣谷农业休闲旅游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成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林省雁鸣谷农业休闲旅游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中梁、被告马成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雁鸣谷农业休闲旅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人民币1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16日吉林省云峰水库边境渔政管理站下发关于许可吉林省雁鸣谷农业休闲旅游有限公司在云峰水库发展农业渔业休闲旅游的批复《吉云渔政(2017)10号文件》。具体批复水域地点及范围:地点一、吉林省云峰水库月牙泡水域(行政辖区为临江市大栗子镇小栗子村)。范围北至A点:北纬41°44′47″,东经126°47′47″;南至B点:北纬41°42′43″,东经126°47′21″;西至:沿江公路下318.75线和陆路交界;东至:鸭绿江主江道。面积约为1100亩(不包括月牙泡及集体土地)。期限至2032年3月16日。附件:水域滩涂区划图。原告按照该批复文件履行时发现被告在该区域实施了水淹地的耕种行为,就此双方进行多次协商,但被告拒绝停止违法行为。导致原告至今无法履行相应的发展农业渔业休闲旅游行为,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马成山辩称,1、原告诉讼请求是排除妨害,本案是侵权赔偿案件,应当明确原告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原告不具有滩涂的使用权。渔政部门只负责渔业管理工作,超出审批权限,法律上不应生效,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2、滩涂地是土地法管理的范畴,如果使用必须经过国土部门批准,原告并没有办理审批手续,不具有使用滩涂地的权利。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权利,就不应该承担排除妨害的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16日吉林省云峰水库边境渔政管理站下发《关于许可吉林省雁鸣谷农业休闲旅游有限公司在云峰水库发展农业渔业休闲旅游的批复》[吉云渔政(2017)10号文件],许可吉林省雁鸣谷农业休闲旅游有限公司在吉林省云峰水库开展农业、渔业休闲旅游等综合开发事项。水域地点及范围:地点一:吉林省云峰水库月牙泡周边水域(行政辖区为临江市大栗子街道小栗子村),范围北至A点:北纬41°44′47″,东经126°47′47″;南至B点:北纬41°42′43″,东经126°47′24″;西至:沿江公路下318.75线和陆路交界;东至:鸭绿江主江道。面积约为1100亩(不包括月牙泡及集体土地);地点二:吉林省云峰水库下葫芦套村江边水域(行政辖区为临江市大栗子街道);地点三:云峰水库苇沙河镇码头上游水域(行政辖区为临江市苇沙河镇)。期限至2032年3月16日。马成山于2017年春季在吉林省云峰水库月牙泡周边水淹地种植了26亩玉米。本院认为,本案系排除妨害纠纷,吉林省云峰边境渔政管理站对于吉林省云峰水库水域有管理权。水域指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水塘及其管理范围和水工设施,小栗子鸭绿江沿岸海拔318.75线以下为云峰水库水域范围。吉林省雁鸣谷农业休闲旅游有限公司在吉林省云峰水库边境渔政管理站批复的水域范围内取得使用权,马成山在批复范围内耕种的水淹地在水域范围内,不属于村集体的土地,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吉林省雁鸣谷农业休闲旅游有限公司主张马成山应当赔偿损失10000元,但未举证证明损失情况,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吉林省雁鸣谷农业休闲旅游有限公司要求排除妨害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马成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对吉林省雁鸣谷农业休闲旅游有限公司取得的吉云渔政(2017)10号文件批复范围内水淹地的侵害,将水淹地上的种植物清除;二、驳回吉林省雁鸣谷农业休闲旅游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马成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彤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天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