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238民初104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王自杰与重庆国梁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自杰,重庆国梁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8民初1046号之二原告:王自杰,男,1964年9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良能,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国梁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镇云江大道重百购物休闲广场626号,组织机构代码91500235666438156L。法定代表人:聂金培,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自杰与被告重庆国梁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自杰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自杰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自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351.81元,由原告王自杰负担。审判员  胥仲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先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