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民终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介英等与上诉人刘新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之妻),刘新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民终5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之妻):李介英,女,汉族,195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上诉人(原审原告之子):张世兵,男,汉族,197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上诉人(原审原告之子):张敏,男,汉族,198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上诉人(原审原告之女):张妙云,女,197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上述四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夏科锋,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述四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龚佳,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新平,男,196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桂良,益阳市银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李介英、张世兵、张敏、张妙云与上诉人刘新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均不服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5)益赫民一初字第179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受害人张建勋已因交通事故死亡,故一审按其残疾认定的各项损失不当,应予重新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5)益赫民一初字第1798-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介英、张世兵、张敏、张妙云的上诉费1310元、刘新平的上诉费227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陈运泉审判员 蒋远军审判员 熊文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