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民初5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武丽英与魏爱国、魏鹏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丽英,魏爱国,魏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5509号原告:武丽英,女,1963年4月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区人,个体户,住××区。身份证号码:×××。被告:魏爱国,男,196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山丹县人,个体户,住张掖市××区。身份证号码:×××。被告:魏鹏,男,198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山丹县人,个体户,住张掖市××区。系被告魏爱国之子。身份证号码:×××。原告武丽英与被告魏爱国、魏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武丽英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武丽英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文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