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81民初2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资产经营中心与郭云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资产经营中心,郭云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初2326号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资产经营中心。法定代表人王怀瑞,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临清市古楼东街26号。委托代理人孙绪森,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资产经营中心职工。被告郭云河,男,汉族,农民,住临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资产经营中心与被告郭云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资产经营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延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