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06民初1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枣庄华润纸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枣庄华润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6民初1305号原告:徐某某,男,196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基虎(特别授权代理),枣庄山亭山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枣庄华润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亭区运河西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张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真(特别授权代理),男,1979年7月1日出生,汉族,系人事企管部科员,住。委托代理人:李艾伦,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枣庄华润纸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枣庄华润纸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对被告枣庄华润纸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崔玉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雨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