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984执99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金鑫、张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鑫,张敬,肖智勇,王宾,芦定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99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金鑫,女,198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河间市。被执行人张敬,女,197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河间市华北石油采油三厂南区。被执行人肖智勇,男,1974年9月5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河间市华北石油采油三厂南区。被执行人王宾,男,1976年7月8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河间市。被执行人芦定丰,男,197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职工,住任丘。申请执行人金鑫与被执行人张敬、肖智勇、王宾、芦定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5)河民初字第36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5日向上述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被执行人肖智勇、张敬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万及利息,被执行人王宾、芦定丰承担借款本金20万元的连带清偿责任;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执行费3532元。同时向被执行人送达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于五日内报告财产。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间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肖智勇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因其未报告财产,本院于2016年8月20日作出对被执行人肖智勇拘留15日的决定、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未能实施拘留。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芦定丰、王宾履行了给付执行款20万的义务,已于2016年9月21日由申请执行人领取。申请执行人自愿免除除被执行人肖智勇之外的其他被执行人偿还债务的民事责任。此外,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肖智勇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未能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和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债权5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巩向红审判员  尚志勇审判员  张青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志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