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03民初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赵振强与李存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振强,李存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3民初500号原告:赵振强,男,1991年3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珍,河南尚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存立,男,197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中站区。原告赵振强与被告李存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赵振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振强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张小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王春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