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民终2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章乔盛、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章乔盛,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终24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章乔盛,男,198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温州市鹿城区,现住温州市鹿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杏花路新村大楼一层128-137号、二层A1座。负责人:章勇,系支行行长。上诉人章乔盛为与被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302民初137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发现,上诉人章乔盛经依法通知,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上诉人章乔盛经依法通知,逾期不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章乔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良岳审 判 员 何士锋审 判 员 曾庆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项道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