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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执6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殷俊、朱婉珍与赵凤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俊,朱婉珍,赵凤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3执6767号申请执行人殷俊,男,汉族,1986年12月5日生,住江苏省昆山市。申请执行人朱婉珍,女,汉族,1952年2月14日��,住江苏省昆山市。被执行人赵凤春,男,汉族,1964年9月6日生,住江苏省昆山市。申请执行人殷俊、朱婉珍与被执行人赵凤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民初字第49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支付给申请执行人519175元及逾期利息等款项。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被执行人赵凤春已从涉案房屋搬出,并已支付10万元租金。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现暂无房产、无车辆、无公积金、无存款等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昆山市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民初字第49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苏 军 伟审判员 胡 明 波审判员 ���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 晓 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