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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81民初1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港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刘天国、段宇军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港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刘天国,段宇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81民初1765号原告:港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讷河市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卢春秋,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凤侠,女,该公司法律顾问,现住齐齐哈尔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司马春生,黑龙江鸿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天国,男,196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讷河市。被告:段宇军,男,198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讷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洋,黑龙江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港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天国、段宇军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港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2017)黑0281民初46号案件中对讷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讷劳人仲字(2016)第75-2号仲裁裁决书(非终局)不服提起诉讼,;2017年4月7日,原告港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讷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讷劳人仲字(2016)第75-1号仲裁裁决书(终局)不服再次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三)》第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相关规定,对于在同一仲裁中劳动者请求既有终局事项又有非终局事项的,应统一按照非一裁终局处理,本案所涉仲裁事项应按非终局裁决处理。故本案应并入本院(2017)黑0281民初46号案件一并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三)》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7)黑0281民初46号案件审理。审判员  范艳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毓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