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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10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王某某、某某时空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五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王某某,某某时空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五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10民初26号原告:魏某某,男,195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原伊春市五营区某某采石场铁矿经营者,住伊春市伊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某某,黑龙江合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原伊春市某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住佳木斯市向阳区。被告:某某时空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原伊春市某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陈某,职务:经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某某时空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起诉,未提供被告某某时空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详细地址,致使本案被告不明确,无法履行法律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魏某某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彦君人民陪审员  曹 华人民陪审员  李德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关佳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