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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辖终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常熟昆承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常熟鲤鱼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熟鲤鱼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熟昆承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辖终7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常熟鲤鱼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海虞北路19号亿源世纪广场A幢608号。法定代表人:陈波,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熟昆承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昆承湖景区东入口。法定代表人:王远,总经理。上诉人常熟鲤鱼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熟昆承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1民初23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常熟鲤鱼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的实际控制人周思扬被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等罪判处无期徒刑,现在监狱服刑。双方当事人是否签订租赁合同,是否真实履行,上诉人并不知道,相关的材料都在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保存。综上,请求撤销原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常熟昆承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房屋位于一审法院管辖辖区,一审法院对涉案纠纷具有管辖权。至于涉案租赁合同是否真实履行,系案件实体审理范围,本院对此不予理涉。据此,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恩乾审 判 员 叶 刚审 判 员 黄学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黄源榕书 记 员 袁丽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