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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2民初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3

案件名称

原告赵维成与被告尚春国、刘齐龙、王瑞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维成,尚春国,刘齐龙,王瑞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2民初467号原告赵维成。被告尚春国。被告刘齐龙。被告王瑞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维成与被告尚春国、刘齐龙、王瑞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按原告提供的住址找不到其中一个被告,无法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维成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00元,本院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么乃臣人民陪审员  王丽明人民陪审员  丛丽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于洪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