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506民特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赵林有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林有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506民特4号申请人:赵林有,男,194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安阳市龙安区“148”法律服务所人员。申请人赵林有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赵林有称,请求依法判决宣告被申请人赵熙民死亡。事实和理由如下:申请人赵林有系被申请人赵熙民的父亲,赵熙民系赵林有的三子。赵熙民于2007年3月份开着摩托车外出未归,至今音讯全无。申请人赵林有多次报警、寻找,仍无下落,马头涧派出所已将申请人的DNA信息输入公安信息库。赵熙民失踪前未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8条的规定,特提出申请,请求宣告被申请人赵熙民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赵熙民,男,1972年6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河南省安阳市××马头涧乡××村,原住安阳市××××村,系申请人赵林有的三子。因下落不明人赵熙民自2007年3月份骑摩托车外出未归,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赵林有申请宣告赵熙民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赵熙民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赵熙民仍然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龙安派出所说明、王二岗村委会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被申请人赵熙民下落不明至今已逾十年,本院发出寻找赵熙民的公告也已满一年,赵熙民仍然下落不明,依法应当推定其死亡。申请人赵林有作为赵熙民的父亲,申请宣告赵熙民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5条第一款、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赵熙民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于利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