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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3民初1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默进芬与邢台市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默进芬,邢台市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503民初1212号原告:默进芬,女,195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大学文化,住邢台市桥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来,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台市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中兴西大街218号时代广场商住楼1#楼。注册号:130503000010002。法定代表人:王永伟,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莹,系该公司员工。原告默进芬与被告邢台市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物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默进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来、被告时代物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默进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租赁费58,222.04元;2、支付违约金6,000元。当庭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租赁费582,22.04元为56,979.82元,减少了1个月。诉讼请求第二项违约金6,000元包含律师费3,000元,只请求6,000元,其余部分放弃。事实和理由:原告购买位于邢台市××路××号(原时代广场)三层203号商铺,经协商于2007年起开始委托被告对外租赁原告商铺,并签订《委托合同》,约定“委托租赁期间,乙方(被告)每年确保甲方(原告)商铺净租金14,906.64元;平均月租金1,242.22元,违约承担10%违约金”。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从经营初年即一直未能按时按量支付租金,期间经过两次续签合同,被告均以经营困难为由拖延给付,对以往欠款答应逐步偿还。但令原告非常失望的是被告旧欠未还又有新欠且逐年累积截止2017年3月31日累计拖欠原告47个月租金共计58,222.04元,构成违约,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时代物业认可截止到2017年3月31日欠46个月租金,金额共计56,979.82元,但对违约金不认可,违约金应按照合同规定为年租金的10%即1,490.66元,违约金和违约损失是两个概念,原告诉请中没有对律师费进行诉讼,因此被告不予认可。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06年原告购买位于邢台市桥西区××大街××时代广场商住楼××楼××商铺××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邢房权证桥西字第××号,房屋所有权人为原告,登记时间为2009年9月25日。原告于2007年起开始委托对外租赁该商铺,并陆续签订三份《委托合同》,其中2007年11月19日与案外人邢台顺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秀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合同,2012年10月8日与被告签订委托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自2012年10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间的违约金按年租金的10%计算即1,490.6元,2015年11月11日与被告签订委托租赁合同约定违约金按年租金的10%计算即1,490.6元。上述二合同均约定,本合同期内,任何一方如有违反本合同的行为,须向对方承担年租金10%的违约金并且承担对方因己方违约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利润、人员工资、经营成本、逾期利益、律师费等)。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签订《委托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拖欠房屋租赁费56,979.82元,被告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6,000元,其中包含律师费3,000元,被告辩称认可违约金按年租金10%计算,律师费不属于违约金且原告诉讼请求中并未包含该项请求,因被告并非2007年所签租赁合同相对方,故本院支持2012年、2015年二期合同按年租金10%计算违约金共计1,490.6元+1,490.6元=2,981.2元。原告虽主张律师费,但并未提交相关律师费票据,被告亦不予认可,本院对此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邢台市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默进芬租赁费56,979.82元、违约金2,981.2元。二、驳回原告默进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计700元,由被告邢台市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苗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为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