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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4民终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左嘉谟与陶海鹰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4民终6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左嘉谟,男,194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抚顺市东洲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陶海鹰,男,196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抚顺市东洲区。上诉人左嘉谟因与被上诉人陶海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2017)辽0403民初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左嘉谟、被上诉人陶海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左嘉谟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驳回陶海鹰的诉讼请求;2、诉讼费用由陶海鹰承担。事实和理由:左嘉谟不是房产的所有人,判决书中也写明该房是左嘉谟女儿的,由左嘉谟使用,所以左嘉谟不应成为本案诉讼主体。陶海鹰辩称,答辩人不认识左嘉谟的女儿,都是和左嘉谟在交涉,左嘉谟带人砌墙。对原审判决没有异议。陶海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左嘉谟排除通行妨碍,将院内残土清除、将原来铁门开通;2、案件受理费由左嘉谟承担。事实与理由为:陶海鹰、左嘉谟原系邻居,共用南邻的村道通行。1986年,陶海鹰在自家菜地东侧建房,西侧仍有四亩菜地。2002年陶海鹰将该房卖与他人,2008年该房动迁。2010年,左嘉谟在村道西侧砌上围墙,同时将五、六十立方米残土堆放在围墙外侧,导致陶海鹰去菜地干活的唯一道路被阻断。陶海鹰多次找左嘉谟要求扒开围墙、运走残土,清让村道、以便通行。但左嘉谟拒不让道,故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陶海鹰在新太河村市养老院北围墙外曾有房屋及园田地,该房西、北侧均系山地,该房东侧毗邻一趟四处房屋,趟房南侧与市养老院北围墙间原有一东西走向的村路通向陶海鹰家园田地,村路与该房交接处有一铁门。2002年陶海鹰将该房出售,在园田地栽种树木。左嘉谟自1993年始使用该东侧第一家房屋,后逐渐将五处房屋均收归其使用至今,并将村路铁门堵上,门西侧堆上土堆。陶海鹰通往园田地已无路可走。一审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本案陶海鹰、左嘉谟系相邻园田地及房屋的占有、使用人,对不动产在使用、收益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便利,对于村路的使用应尊重历史成因及通行惯例。综上所述,因案涉村路系历史形成供该处房屋使用,并通往陶海鹰园田地的唯一通路,故左嘉谟应将诉争村路铁门开通,并将堵塞门口的土堆清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左嘉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排除村路通行妨碍,将铁门开通、清除土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左嘉谟负担。二审期间,上诉人左嘉谟提交抚顺市儿童福利院出具的书面证明一份,内容“2007年8月,“幸福家园”扩建工程项目启动,将东洲区新泰河南街抚顺市养老院北墙外靠近西山边的高某某住户动迁,后该住户所在位置划至规则红线外,该地块工程项目没有使用并闲置。在2008年11月将该房产转让给左秋光,并与左秋光本人交易。”欲证明本案所涉房屋由左秋光购买。被上诉人陶海鹰对该证明材料由儿童福利院出具无异议,但对证明内容不认可。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同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房屋的使用人亦应遵守上述原则。本案中上诉人左嘉谟所占有的田园地与被上诉人陶海鹰使用的房屋相邻,双方属相邻关系,理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处理通行关系。关于左嘉谟主张其不是房产的所有人,判决书中也写明该房是左嘉谟女儿的,由左嘉谟使用,故左嘉谟不应成为本案诉讼主体一节,因本案所涉房屋无房屋所有权证,左嘉谟提供抚顺市儿童福利院出具的书面材料仅证明涉案房屋与左嘉谟女儿交易;即便左嘉谟不是该房屋所有权人,但其在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且左嘉谟在一审庭审中自认其将原来的院铁门堵上,应视为其对本案所涉房屋及村路进行实际占有、使用故左嘉谟主张其不是适格主体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上诉人左嘉谟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尹立威审 判 员 王冬雨代理审判员 李   雪   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