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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民申1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徐景涛与潘志刚、陈素花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景涛,潘志刚,陈素花,陈素珍,戴志华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民申120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景涛,男,196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潘志刚,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素花,女,197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素珍,女,197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戴志华,男,197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再审申请人徐景涛因与被申请人潘志刚、陈素花、陈素珍、戴志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1民终2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徐景涛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何忠良审判员  金子明审判员  李建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