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1执2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庄海峰、陈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海峰,陈媛,杨志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81执2109号申请执行人庄海峰,男,1979年2月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被执行人陈媛,女,198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杨志群,男,197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申请执行人庄海峰与被执行人陈媛、杨志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清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融民初字第559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媛、杨志群未能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庄海峰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8月24日,本院依法轮候(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首封)查封被执行人陈媛所有的坐落于福州市一套。目前,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正在处置上述房产,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院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送达参与分配函,本案有待于参与分配。本院依职权进行了调查,现查明如下事实:(1)向恒丰银行福州分行、华夏银行福州分行、交通银行福建省分行、招商银行福州分行、中国银行福建福建分行、中信银行福州分行、中国广大银行福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福建分行、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建设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福建分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2)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媛、杨志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陈媛、杨志群暂无适宜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穷尽措施,仍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时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陈媛、杨志群的财产线索,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可以依法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融民初字第5590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述乐执行员 黄煜薇执行员 郭克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薛秀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