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430民初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高文明与汪忠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文明,汪忠玉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30民初691号原告:高文明,男,1968年7月15日生,住安徽省望江县。委托代理人甘泉,江西丁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忠玉,男,1969年10月14日生,住彭泽县。原告高文明诉被告汪忠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甘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忠玉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文明诉称,2011年9月至2012年间,被告雇请原告为位于彭泽县民政局旁君悦大酒店装修。后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资款20000元,约定2015年底付清,但被告一直拖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所欠工资20000元整。被告汪忠玉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至2012年间,被告承包位于彭泽县民政局旁君悦大酒店,雇请原告为该酒店内装修。2014年12月16日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资款20000元,约定2015年付清,被告出具了欠条,后被告一直拖付,故原告要求依法处理。上述事实有被告出具的条据及原告陈述,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为被告承包经营的酒店装修,被告偿付原告工资等款项,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凭据索款,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汪忠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给付原告高文明工资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被告汪忠玉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方皓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