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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3民初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内蒙古亚太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与呼和浩特迪森锅炉制造总厂有限责任公司、秦秀山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亚太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迪森锅炉制造总厂有限责任公司,秦秀山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3民初331号原告:内蒙古亚太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可镇工业街3号。法定代表人:秦秀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百强、刘军,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呼和浩特迪森锅炉制造总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海西路66号。法定代表人:马熙幸,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秦秀山,男,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系内蒙古亚太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内蒙古武川县哈拉合少乡水泉村4号。原告内蒙古亚太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呼和浩特迪森锅炉制造总厂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秦秀山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原告内蒙古亚太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亚太锅炉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计取50元,由原告内蒙古亚太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段剑平审 判 员  杨 坤人民陪审员  张利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云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