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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刑终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230徐厚青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厚青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刑终230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厚青,男,1981年9月16日出生,住射阳县。曾因吸毒,于2016年10月25日被射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1月9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射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3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射阳县人民法院决定,于2017年4月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厚青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7年4月7日作出(2017)苏0924刑初124号刑事判决,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徐厚青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徐厚青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厚青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徐厚青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厚青撤回上诉。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2017)苏0924刑初12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健审判员 辛立林审判员 孙 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