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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执1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行、龚文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行,龚文海,张丹,龚文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15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行,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环城南路250号。组织机构代码:67470523-4法定代表人:欧黎明。被执行人:龚文海,男,196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张丹,女,197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龚文育,男,197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12600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行与龚文海、张丹、龚文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尚有款项88311.5元及相应利息未受偿。本院经过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晓东代理审判员  沈 炀代理审判员  陈再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陈明旭 来源:百度“”